- 索引号
- 12370100493001836U/2025-00013
- 发文日期
- 2025-02-12
- 发文单位
- 山东省济南中学
学生管理:济南中学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
根据省市新课程改革的方案要求,为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的顺利推进,结合我校高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学分认定的主体
1.学校是学生学分认定的主体,学校认定在校学生的学分。
2.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下设若干个学分认定小组。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担任,校长是学分认定的第一责任人;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二、学分认定的基本内容
学分是对学生在课程学习方面的经历和发展水平的认定,用以记录学生在相应的课程领域的成长经历和达到的发展程度。
(一)学分的基本构成要素
1.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模块修习课时记录。
2.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模块修习过程反映。
3.修习完的课程模块考试成绩。
(二)学术性课程学分认定
1.修习课时记录认定。学校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时修习。学习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90%方为合格。学生修习学时由授课教师登记。
2.模块考试成绩认定。模块考试成绩包括阶段测试和终结测试。阶段性测试由科任教师根据教学进程进行的过程性考核,其权重最大只能占模块考试成绩的30%。模块学习结束,由市教研室或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并进行终结测试。测试除书面笔试外,还应包括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术科测试等。模块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为合格。
以上各方面均为合格者,才能给予相应的模块学分。
(三)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1.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
研究性学习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研究性学习占15学分,可以完成3个课题,每个课题5分学分。也可以完成5个课题,每个课题3学分。也可完成两个课题,第一个课题5学分,第二课题10学分。
评价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主要依据5个方面的材料:(1)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2)每次课题研究学习活动的记录;(3)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4)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的小结;(5)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研究性学习的课题小组一般控制在5—15人之间。
2.社区服务的学分认定
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内的社区服务,共获得2个学分。参加的社区服务少于10个工作日,不给学分。
学生可以从学校提供的社区服务清单中选择服务内容,也柯以自己申报,经学校审批备案。社会服务以小组或行政班的方式进行。学校依据制定程序和社区提供的相关材料(服务对象及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认定签名、服务体会等),认定有效工作日。
3.社会实践的学分认定
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1周有组织、有意义的社会实践,并且有个人实践材料(如日记、体验材料等)或记录,共获得2个学分。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均不获得学分。
社会实践可以在校内或校外进行。校内实践最多2个学分,校外实践至少4个学分。
军训可以作为社会实践内容,时间不少于一周,共给2个学分。
三、学分认定的实践程序
1.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模块)修习并经考试、考核后可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提出学分认定申请。
2.教学班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综合学生出勤情况、考试考核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初步意见。
3.学分认定委员会下设的学分认定小组对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学生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认定学分的意见。
4.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是否认定学分。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5.公告。对不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要书面向学生说明原因。
四、学分与毕业资格
(一)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在高中三年内至少获得144个学分,其中必须修学分不低于116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选修I不低于22学分,选修II不低于6学分。获得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要求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
(二)学生毕业的条件是:
1.学分达到规定的要求。
2.学生在3年高中学习期间,每个学年必须在8个学习领域中都修得一定学分。
3.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基础素养评定合格。
五、学分认定管理
1.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特别要建立学分认定的诚信制度。为任课教师、学分认定小组成员、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建立诚信档案。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暂停或终止其学分认定资格。
2.学校的学分认定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3.学生对学校不予认定学分的决定有异议,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申请15日内召集有关教师、认定小组复议,作出决定并通知学生。
4.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一次补考。补考可安排在新学期开始一周后进行。学生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不得放弃)。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一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科课程(模块)重修不得超过两次。学生因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
5.承认本省其它普通高中学校学生所得的学分。跨省转学的学生,其学分是否被承认,遵从转入省(市、区)的规定。
6.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7.学校设立学生学分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学生的各种学分认定材料。
附:
学校学分认定组织机构:
主任:校长
主任委员:教学副校长,教育副校长。
委员:教务主任、副主任,教育处主任,副主任,各年级主任,教研组长,各科备课组长、班主任、各班任课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