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70100493001836U/2025-00012
- 发文日期
- 2025-02-12
- 发文单位
- 山东省济南中学
财务管理:山东省济南中学食堂(配餐)财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中学食堂(配餐)财务管理办法
我校食堂(配餐)是以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为进一步加强食堂(配餐)财务管理,规范食堂收支行为,维护广大师生切身权益,现制定本办法,请食堂(配餐公司)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第一条 学校食堂(配餐)以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进行承包;
第二条 食堂(配餐)要坚持微利经营,在招投标公开选取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时明确利润率,净利润率不得高于5%;
第三条 学校必须与经营方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四条 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经营服务合同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不收取租金和管理费用;
第七条 食堂(配餐)要严格执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制度;
第八条 经营服务合同期满后另行组织招投标;
第九条 因经营方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满意度测评低等情形的,学校有权解除经营合同,收回经营权,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
第十条 食堂(配餐)要坚持财务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食堂(配餐)的财务账目每学年末由学校财务室清查一次,清查情况向膳食委员会进行公示,并依据成本核算数据,监督指导确定饭菜价格。
山东省济南中学